
3744吨玉米,60节火车皮。张女士表示,按照铁路运输的概念,这已经足够组成一个“专列”。然而这个专列却神秘消失了。她至今仍然不解:如果货物没有装车,铁路部门为何会出具大票?如果确实已装车,这些玉米又去了哪里?

2023年1月,黑龙江省铁路集团宝清铁路有限公司的货运承运簿显示,60节火车皮的玉米已装车并制单。95306货运信息平台和12306查询系统也显示这批货物已装车。但至今没有人告诉她,这些玉米到底去了哪里。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这起离奇事件的责任终于有了定论。

时间回到2023年1月10日。陕西正明实业有限公司向国粮(内蒙古)粮食储备技术有限公司采购了3000余吨玉米。双方签订的合同显示,约定购买3000余吨玉米,含税单价为3040元/吨,交货地点为铁路货运站,付款方式为“见铁路大票后支付全款”。

在此之前,正明公司已与下游买方签订了采购合同,单价为3080元/吨。正明公司在此次交易中扮演垫资角色,向上游付款拿货,再交付下游赚取差价。张女士是正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母亲,在女儿坐月子期间负责业务。她提到,这不是双方第一次合作。此前已经完成了一笔100多万的业务,但第二次为了谨慎起见,特别约定必须见到铁路大票才能付全款。

铁路大票是铁路部门承运货物后出具的凭证,意味着货物已被接收并在途中。对买方而言,见到铁路大票再付款已是相当谨慎的操作。2023年1月20日,国粮内蒙古公司向正明公司出示了宝清铁路出具的60张货物运单,显示3744吨玉米已装车发运。正明公司通过12306电话查询,客服人员明确告知货物已于1月19日14时50分完成装车。此外,货运信息平台95306上也显示“已装车、已制单”,宝清铁路内部的《货物承运登记簿》上也有手写记录。三重验证均显示货物已装车,正明公司于当日支付了全部货款11381759.28元。但货物始终没有到达。

事发后,张女士报警,警方调查后认为这是合同纠纷,建议起诉。2023年3月,正明公司向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返还货款,并要求宝清铁路承担连带责任。
澄城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1月20日,正明公司见到铁路大票后拨打12306核实,客服人员答复粮食已完成装车,遂支付货款。但实际上,国粮内蒙古公司并未实际装车。法院认为,国粮内蒙古公司与宝清铁路在粮食未实际装车的情况下共同出具铁路大票,构成恶意串通,导致正明公司信以为真支付货款。2023年8月20日,澄城法院一审判决买卖合同无效,国粮内蒙古公司返还货款1138万余元,宝清铁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支付违约金113.8万余元。
宝清铁路不服,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其与正明公司无合同关系,不存在恶意串通,不应承担连带责任。2024年3月1日,渭南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认定,国粮内蒙古公司与宝清铁路违规出具铁路大票及信息查询结果,存在重大恶意和过错,共同损害了正明公司的合法权益。
宝清铁路继续申诉。2024年9月23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指令渭南中院再审本案,并中止原判决执行。省高院认为,原审对于宝清铁路出具运单时是否知悉买卖合同关于“见铁路大票后支付全款”的约定、货物是否实际装车、有无与国粮内蒙古公司恶意串通的故意“未予查明”,认定恶意串通“依据不足”。
再审阶段发现,正明公司提交的12306录音资料纸质版没有通话时间,光盘创建日期为2023年2月6日,远晚于付款日期。法院据此重新认定:正明公司实际是先付款,后核实。2025年4月30日,渭南中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再审终审判决。
再审判决指出,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因国粮内蒙古公司未实际交付货物,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合同于2023年2月23日解除。关于宝清铁路的责任,再审判决认定其行为性质为“侵权”而非“恶意串通”。判决指出,宝清铁路在货物未装车的情况下出具运单,明显违规,且涉及3744吨货物,应当不是工作疏忽等过失原因造成,而系行为过错。最终,再审判决将宝清铁路的责任从“连带清偿”改为“补充赔偿”:国粮内蒙古公司返还货款1138万余元,支付违约金113.8万余元。宝清铁路对国粮内蒙古公司不能返还的货款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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